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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01
年4月,被告人安某、胡某租赁西峰区一沿街门面,在未在食药监部门办理任何手续、未获取任何药品来源证明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参茸鹿鞭胶囊”、“美国骨黄金胶囊”、“喘立安”三种药品和部分计生用品。
02
郑某与马某根据被告人胡某散发宣传彩页内容购买“参茸鹿鞭胶囊”、“美国骨黄金胶囊”,郑某连续三日服用后昏迷,后抢救无效死亡。
马某于12月28日服用两粒“参茸鹿鞭胶囊”后产生头晕症状,后诊断为低血糖性昏迷、高血压2级、腰椎退行性病变、双肾囊肿,于13天后出院。
03
庆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查获被告人销售的“美国骨黄金胶囊”、“参茸鹿鞭胶囊”、“喘立安灵芝百合胶囊”3种产品应按假药论处。
案件判处
西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安某、胡某共同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
判决被告人安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元。被告人胡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元。被告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安某、胡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安某、胡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共计.17元,对被告人安某、胡某违法所得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药品的安全监管,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药品经销商须合法合规经营,切勿贪图钱财,以身试法。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商家销售药品必须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购买药品时需提高防范意识,切勿听信虚假宣传,认准正规经营药店。
如若购买到假药,请立即联系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拔打消费者投诉专线,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丨西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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