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少为出诊时间和医院 https://m-mip.39.net/disease/mipso_8505703.html
近日内蒙杀人犯巴图孟和“纸面服刑”5年的事被传的沸沸扬扬,有关部门已经成立联合调查组进驻调查,相信真相很快就会水落石出。
今天我们推出的这篇判决书,披露的是另一起内蒙古杀人犯王韵虹纸面服刑7年的事件。该事件直接导致5名狱医入狱,并引发了呼和浩特监狱系统的大整风。据悉,除去已经判刑的5名狱医之外,还有多人涉案被查。
涉案人物:
王韵虹,男,汉族,年出生,山东人,年7月受内蒙古科技专修学院原院长张明德雇佣,将武某杀害,于5年2月2日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服刑期间6次保外就医、次暂予监外执行,外出旅游、工作、结婚生子,逍遥法外7年。经法院裁定,对王韵虹7年个月20天的暂予监外执行时间不计入执行刑期。5名狱医不同程度参与了对王韵虹的病情鉴定造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以下是5名狱医滥用职权罪刑事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内刑初号公诉机关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全仁,男,96年9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内蒙古呼和浩特第四监狱副监狱长,医院副院长,三级警监(技术),副处级。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年6月2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奈曼旗看守所。
辩护人苏德,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春桃,女,年0月5日出生,蒙古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系内蒙医院内科主任,一级警督(技术),正科级,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捕前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年6月2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奈曼旗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内蒙古大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满,女,年0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系内蒙医院预防保健科原主任,现已退休,三级警监(技术),正科级,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捕前住呼和浩特市。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年6月2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奈曼旗看守所。
辩护人庞跃光,内蒙古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齐放,男,年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系内蒙医院原医师,现已退休,三级警监(技术),正科级,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捕前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年6月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奈曼旗看守所。
辩护人塔娜,内蒙古东日(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某妹,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华,女,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系内蒙医院急诊科主任医师,三级警监(技术),主任级科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捕前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年6月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2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年3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奈曼旗看守所。
辩护人白喜文、布乃文,内蒙古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以奈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全仁犯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高春桃、张满、李齐放、陈华犯滥用职权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奈曼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宪章、布和、郭福、赵荷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全仁及其辩护人苏德,被告人高春桃及其辩护人马某,被告人张满及其辩护人庞跃光,被告人李齐放及其辩护人塔娜、胡某妹,被告人陈华及其辩护人白喜文、布乃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全仁、高春桃、张满、李齐放、陈华,在对罪犯王某、邹某、庄某保外就医病情鉴定过程中,严重违反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相关法律法规,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
一、在罪犯王某保外就医病情鉴定过程中上述被告人犯罪事实
罪犯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5年2月2日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6年4月4日投入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8年6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20年3月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年3月日起至年3月0日止)。
、第一次续保过程中李齐放、张满、高春桃、陈华的违法犯罪事实:
20年4月日至4月29日,罪犯王某因患冠心病-急性心肌梗塞,心功能Ⅱ-Ⅲ级,医院住院治疗。因王某病情严重,需做心脏支架手术,20年4月29日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急保)6个月。
罪犯王某保外就医后进行了冠脉支架手术,保外就医6个月到期后,王某拟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即续保)。20年9月27日至0月0日,王某在内蒙古医院(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受呼和浩特第一监狱(以下简称一监)的委托,医院副院长克某(已病故)带领被告人李齐放等人于9月30医院对罪犯王某的病情、治疗情况进行考察。同日,被告人李齐放在考察的基础上,选择性整合了罪犯王某20年8月5日至8月6医院急诊、住院治疗期间由医生阿某出具的病情处理意见“冠心病-不稳定心绞痛,陈旧性心梗,冠脉支架植入术后,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和20年9月30医院王某主任医师查房时做出的“冠心病-陈旧前间壁心梗,冠脉支架植入术后,心功Ⅱ级,高血压病,药物性肝损害?”诊断意见,撰写了“冠心病-不稳定心绞痛,陈旧性前间壁心梗,冠脉支架植入术后,心功能Ⅱ级,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续保门诊病历。0月4日医院内科保外就医鉴定小组讨论,被告人张满、高春桃、陈华3人均同意续保门诊病历的诊断意见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认可。0月日李齐放出具了与续保门诊病历诊断相同且填加了“目前患者病情危重”内容的《呈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危重报告》,李齐放、高春桃、陈华3人在此报告书中签字认可。0月2日医院召开保外就医鉴定小组会议,同意内科保外就医鉴定小组结论,认为罪犯王某病情符合保外条件。月4日医院出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后,经一监呈报内蒙古监狱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20年2月4日罪犯王某续保6个月。
2、第二次续保过程中李齐放、张满、高春桃、陈华的违法犯罪事实:
为在第一次续保后继续保外就医,罪犯王某于年4月9日至4月7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受一监的委托,医院克某副院长带领被告人李齐放、保外就医小组成员肖某等有关人员于4月医院对罪犯王某病情、治疗情况进行考察,李齐放考察结束后选择性的整合了王某年3月8日医院门诊就医时,医生王某2出具的“冠心病,陈旧性前壁心梗,心功能4级,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的门诊诊断证明,以及年3月9医院医生阿某出具的“冠心病,陈旧心梗,PCL术后,心绞痛,心功能3级,高血压病”病情处理意见书,撰写了续保门诊病历,作出了“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冠脉支架术后,心功能4级,高血压病”的病情诊断,并出具了《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李齐放、张满、高春桃、陈华在报告书上签字认可。医院克某副院长于5月7日在该报告书“医院意见”栏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但4月7日罪犯王某病情明显改善,已出院。4月25日医院内科保外就医鉴定小组讨论,李齐放、张满、高春桃、陈华同意《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的诊断意见并在会议记录中签字认可。6月26日医院召开保外就医鉴定小组会议,同意内科保外就医鉴定小组结论,认为罪犯王某病情符合保外条件。会议记录记载:被告人陈华在介绍罪犯王某病情时提到“附院下的病危”,医院在此期间未出具过“病危通知”。7月2日医院出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经一监呈报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年8月7日罪犯王某续保6个月。
3、第三次续保过程中王全仁、张满、李齐放的违法犯罪事实:
为继续保外就医,年0月29日至月5日,医院住院治疗。接到一监出具保外就医病情鉴定委托后,被告人张满、肖某等有关人员于0月3医院对该犯病情、治疗情况进行考察。张满在此基础上撰写了续保门诊病历,病情诊断为:“冠心病、陈旧性前间壁心梗、冠脉支架术后、心功能3级、高血压病”。时隔两个多月后,年月4日张满仍依据此续保门诊病历出具了相同诊断,且填加了“该病犯病情较重,多次住院,病情未见好转,继续积极治疗”内容的《呈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危重报告书》,被告人张满、李齐放、医生王某3等3人在该报告书中签名,被告人王全仁在该报告书上签署“病情属实”的意见。但同医院住院治疗。年月5日,医院内科召开罪犯保外就医鉴定会议,依据张满在续保门诊病历中对罪犯王某病情的诊断,认为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2条规定,但会议记录中无参加人、记录人、与会人员签字的记载。同日被告人王全仁主持召开医院保外就医鉴定小组会议,同意内科保外就医鉴定小组结论,认为罪犯王某病情符合保外条件,并于月8日出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全仁在该意见书中“鉴定小组负责人”签字一栏署名。经一监呈报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年2月4日罪犯王某续保6个月。
4、第四次续保过程中王全仁、张满、李齐放的违法犯罪事实:
为继续保外就医,年4月27日至5月7日,医院住院治疗。接到一监出具保外就医病情鉴定委托后,被告人张满与有关人员于5月6医院对该犯病情、治疗情况进行考察。张满在此基础上撰写了诊断为:“冠心病、陈旧性前间壁心梗、冠脉支架术后、心功能3级、高血压病”的续保门诊病历。然而,年5月7日,医院主任医师王某查房记录为:“患者心衰明显改善,可以好转出院,规律口服药物,门诊随诊”,罪犯王某当日出院。时隔一个多月,年6月7日张满仍依据此续保门诊病历出具了与续保门诊病历内容相同,且填加了“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内容的《呈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危重报告书》。张满、李齐放、王某3等3人在该报告书中签名,被告人王全仁在该报告书签署“病情属实”意见。年7月5日,医院内科召开罪犯保外就医鉴定会议,认为王某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2条规定,但会议记录中无参加人、记录人、与会人员签字的记载。同日,被告人王全仁主持召开医院保外就医鉴定小组会议,经研究同意内科保外就医鉴定小组结论,认为罪犯王某病情符合保外条件。而年7月3日医院却已经出具了《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全仁在该意见书中“鉴定小组负责人”签字一栏署名。经一监呈报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年9月7日罪犯王某续保6个月。
5、第二次急保过程中王全仁、高春桃的违法犯罪事实:
年2月25日在监狱系统开展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活动中,罪犯王某被依法收监,直至年7月0日医院住院治疗。王某4为了结识被告人王全仁,保证弟弟王某能顺利办理保外就医,通过时任呼和浩特第三监狱副监狱长杨某,在呼市“维力斯酒店”宴请王全仁,饭后将事先准备好的元人民币现金放在装酒盒底部,连同剩余的两瓶茅台酒送给王全仁带走,后王全仁发现钱款后退还给王某4。时隔不久,王全仁为了帮助自己女儿完成银行揽储任务找到杨某寻求帮助,杨某告诉他王某4爱人武某及其家族是做汽车生意的,可以找王某4帮忙,王全仁联系王某4后,王某4在王全仁女儿工作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路支行购买了二十万元的国债,作为王全仁女儿揽储任务。大约在同年中秋节前,王某4将一箱茅台酒送到王全仁女儿处,做为节日礼物让其转交王全仁。
年6月26日至7月8日,罪犯王某因病情加重从医院转入医院急诊内科、心外科住院治疗。6月27医院出具保外就医鉴定,7月2医院安排医生郭某、张某以经治医师的名义在罪犯王某尚在医院住院、没有实地考察的情况下,依据6月27医院急诊内科对王某所下病危通知和医院7月2日“上会小结”结论,直接出具了《呈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危重报告书》,诊断为:“冠心病-陈旧性前间壁心梗,冠脉支架植入术后,室壁瘤形成,心功能不全3-4级,病情危重,随时有猝死可能,已转内蒙古医科大学医院治疗,告病危通知”。被告人高春桃、医院医生白某、王某5、郭某分别在该报告书中签名,被告人王全仁签署了“病情属实”的意见。同日,王全仁主持召开医院保外就医鉴定小组会议,认为罪犯王某病情符合保外条件,并出具了《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王全仁在该意见书中“鉴定小组负责人”签字一栏署名。经一监呈报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年7月0日罪犯王某急保3个月。
6、第五次续保过程中王全仁、高春桃的违法犯罪事实:
为继续保外就医,年9月4日至9月25日,医院住院治疗。9月9日被告人高春桃在没有对罪犯王某病情、治疗情况进行考察的情况下撰写了门诊病历。9月23日高春桃依据门诊病历和年9月7医院医生高某下达的病危通知出具了《呈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危重报告书》,诊断为:“冠心病-陈旧性前间壁心梗,冠脉支架植入术后,左心尖室壁瘤,心功能不全4级,患者目前病情危重,随时有猝死可能,告病危通知”。高春桃、王某5、白某、郭某在该报告书中签名,被告人王全仁也签署了“病情属实”的意见。同日医院保外就医鉴定小组召开会议,鉴定结论为罪犯王某病情符合保外条件,并于当日出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时隔二十天,在没有进一步考察罪犯王某病情的情况下,被告人高春桃于0月3日再次出具了与9月23日相同内容的《呈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危重报告书》,高春桃、王某5、白某在该报告书中签名,此时罪犯医院住院治疗。经一监呈报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年0月6日罪犯王某续保6个月。
7、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王全仁、高春桃、张满的违法犯罪事实:
年0月6日罪犯王某保外就医后,先后于年0月9日至0医院心内科、年0月2日至0月28医院心外科、年3月日至4月医院心外科、年4月7日至4月22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医院住院治疗。年3月3日,一监委托医院对罪犯王某进行保外就医病情鉴定。3月9日,作为罪犯王某的主治医师高春桃,在没有进行任何考察的情况下,依据“医院年3月3日心外科病危通知书、3月9日病情处理意见书和相关辅助检查,以及首都医科医院王某年月5日至月2日住院病历”出具了《呈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危重报告》,得出“患者目前病情危重,随时有猝死可能,告病危”的结论,被告人张满、医生郭某在该报告书上确认签字,被告人王全仁在该报告书中“医院意见”栏中签署“病情属实”的意见。医院内科召开鉴定小组会议,认为罪犯王某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王全仁主持召开院保外就医鉴定小组会议,同意被告人高春桃所作诊断意见,并出具了《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一监呈报监狱管理局,因监狱管理局法制处认为3月9日医院出具的《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间隔时间太长,不能使用,4月29日高春桃再次出具诊断相同、但依据有所变动(此次使用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医院病危通知书”)的《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被告人高春桃、张满、监狱局医生郭某在报告书上确认签字,王全仁在该报告书中“医院意见”栏中签署“病情属实”的意见,并将该《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提交年4月30日监狱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年4月30日经监狱管理局决定对王某暂予监外执行。
二、在罪犯邹某保外就医病情鉴定过程中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罪犯邹某因犯信用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9年9月5日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9年0月28日投入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年4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年4月20日起至年4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年月24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年月24日起至4年0月9日止)。
、首次急保过程中王全仁、高春桃的违法犯罪事实:
年3月日至5月6日,罪犯邹某因原发性高血压3级、2型糖尿病、缺血性脑血管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肌桥、颈动脉硬化伴斑块形成、颈椎病、重度肥胖症、前列腺增生,医院住院治疗。4月24日被告人高春桃出具《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诊断:“2型糖尿病合并冠心病、陈旧性下壁心梗、心肌桥、心功能3级,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高血压性心脏病,脑缺血,颈椎病,前列腺增生,左侧颈总动脉膨大处、颈内动脉起始部斑块形成,重度肥胖症;患者目前治疗无效,四联降压药物血压持高不降,高压在90-mmHg之间,低压在20-40mmHg之间,且又有糖尿病、冠心病、陈旧性下壁心梗,重度肥胖,血糖控制不好,随时有发生脑血管意外和猝死可能,患者目前病情危重,已告病危通知”。被告人高春桃、医院医生郭某、张某在报告书上签字确认,被告人王全仁在报告书“医院意见”栏签署“病情属实”的意见。同日,医院内科保外就医鉴定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诊断,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王全仁主持召开医院保外就医鉴定小组会议,经研究同意《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诊断意见,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并出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经一监呈报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年5月5日邹某保外就医3个月。
2、第一次续保过程中王全仁、李齐放、张满的违法犯罪事实:
年7月9日至7月22日,医院住院治疗。接到一监出具保外就医病情鉴定委托后,被告人张满与有关人员于年7月20医院对罪犯邹某病情、治疗情况进行考察。考察期间一行人接受邹某姐姐邹某的宴请,考察后被告人张满撰写了门诊病历,查体:“血压血糖控制不理想,病情未愈;血压80/05mmHg(服降压药后),颈软,双肺呼吸音粗糙,心率83次/分,律齐,A2>P2,双下肢轻度浮肿,营养过度。诊断:2型糖尿病合并冠心病、陈旧性下壁心梗、心功能3级,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高血压性心脏病,脑缺血,脑萎缩,右肾囊肿,重度肥胖症”。医院7月9日病程记录载:“今日患者病情稳定,一般情况良好,血压50/90mmHg,双肺听诊未见明显异常,双下肢无水肿;7月22日病程记录载:今日患者病情稳定,一般情况良好,现无不适症状,血压36/88mmHg,双肺听诊未见明显异常,双下肢无水肿,今日办理出院”。年7月3日被告人张满出具了与其撰写的门诊病历诊断相同,且填加了“患者目前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内容的《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被告人张满、李齐放、监狱局医生王某3在报告书上确认签字,同日被告人王全仁在报告书“医院意见”栏签署“病情属实”的意见。年8月5日,医院内科保外就医鉴定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诊断,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同日王全仁主持医院保外就医鉴定小组会议,经研究同意医院内科诊断,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2条、第0条、第28条之规定。年8月6日医院出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经一监呈报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年0月5日罪犯邹某续保6个月。
3、在第二次续保过程中王全仁、张满的违法犯罪事实:
年月8日至月2日,医院住院治疗。接到一监出具保外就医病情鉴定委托后,被告人张满等有关人员于年月7医院对罪犯邹某的病情、治疗情况进行了考察,考察期间一行人再次接受邹某姐姐邹某的宴请。张满在考察的基础上撰写了门诊病历,病历中记载“查体:血压血糖控制不理想,病情未愈;血压80/20mmHg,双肺呼吸音粗,心率75次/分,律齐,A2>P2,双下肢轻度浮肿;诊断:2型糖尿病合并冠心病、陈旧性下壁心梗、心功能3级,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高血压性心脏病,多发腔隙性脑梗塞,右肾囊肿,重度肥胖症,肾上腺增生”。医院年月8日病程记载“患者近期血糖控制不佳考虑与应激及饮食控制差有关,建议患者严格控制饮食,按时服用降糖药物”。年2月3日张满依照自己撰写的门诊病历出具诊断相同,且填加了“病犯目前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意见的《呈请罪犯病危报告书》,被告人张满、监狱局医生王某3、王某5在报告书上确认签字,被告人王全仁在报告书“医院意见”栏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而此时罪犯邹某却已经出院在家休养。年2月7日王全仁主持召开监狱局保外就医鉴定小组会议,经研究认为罪犯邹某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2条、第0条、第28条之规定。年2月0日医院出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经一监呈报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年5月8日罪犯邹某续保6个月。
4、在第三次续保过程中王全仁、高春桃的违法犯罪事实:
年7月4日至8月7日,医院住院治疗。接到一监出具保外就医病情鉴定委托后,被告人高春桃等有关人员于年7月5医院对罪犯邹某的病情、治疗情况进行考察,考察期间一行人接受邹某姐姐邹某的宴请。年7月5日高春桃在考察的基础上撰写了门诊病历,年7月2日出具了《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被告人高春桃、医院郭某、白某、王某5在此报告书上签字,被告人王全仁在报告书“医院意见”栏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年7月2日王全仁主持召开医院保外就医小组会议,经研究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2条、第0条之规定,并于同日出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
年0月4日至月日,医院住院。接到一监出具保外就医病情鉴定委托后,被告人高春桃等有关人员于年0月22医院对罪犯邹某的病情、治疗情况进行考察,考察期间一行人再次接受邹某姐姐邹某的宴请。年0月27日被告人高春桃在考察的基础上出具门诊病历。同日,被告人高春桃出具了诊断与此次撰写的门诊病历相同,且填加了“患者目前病情危重,随时有发生猝死和脑血管意外的可能,告病危通知”内容的《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被告人高春桃、监狱局医生杨某、郭某在报告书上确认签字,被告人王全仁在报告书“医院意见”栏签署“病情属实”的意见。年0月27日王全仁再次主持召开监狱局保外就医鉴定小组会议研究罪犯邹某保外就医病情鉴定事宜,经研究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2条、第0条之规定。同日医院再次出具有关罪犯邹某《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经一监审查后呈报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年月6日罪犯邹某续保6个月。
三、在罪犯庄某保外就医病情鉴定过程中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罪犯庄某因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6年月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7年月6日投入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9年4月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8年2月28日起至年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6年。年0月2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刑3年(自年0月2日起至3年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年5月5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刑2年6个月(刑期自年5月5日起至年6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
、在第一次急保过程中高春桃、陈华的违法犯罪事实:
年2月4日至年2月4日,罪犯庄某因病医院住院治疗。年月8日医院内科保外就医鉴定小组讨论罪犯庄某病情,建议保外就医,如病情加重履行急保手续。月3日被告人高春桃出具《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诊断:支气管哮喘合并感染(重度),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冠心病-心律失常、频发交界性逸搏、偶发房早、偶发室早,鼻窦炎,肝囊肿;患者多次住院,住院期间频繁发作,疗效差,目前病情再次加重,随时可能因呼吸衰竭而死亡,告病危通知。被告人高春桃、陈华、监狱局医生郭某在报告书“科室鉴定小组意见”栏确认签字,2月日,被告人王全仁在报告书“医院意见”栏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同日,王全仁主持召开医院保外就医鉴定小组会议,经研究同意内科诊断,认为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并出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经一监呈报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年2月4日罪犯庄某保外就医6个月。
2、在第一次续保过程中王全仁、李齐放、张满的违法犯罪事实:
年7月2日,罪犯庄某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医院治疗。接到一监出具保外就医病情鉴定委托后,年7月9日医院医务科郭某、医生王某5、宿某等有关人员去中国人民解放医院对罪犯庄某病情、住院治疗情况进行考察。随后王某5依据考察情况撰写门诊病历,被告人张满作为上级医师签字认可。年7月3日张满、王某5出具《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诊断:支气管哮喘合并双肺感染(重度),原发性高血压3级,冠心病;患者目前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张满、李齐放、王某3在报告书“科室鉴定小组意见”栏签字确认,被告人王全仁在报告书“医院意见”栏签署“病情属实”的意见。年8月5日王全仁主持召开医院保外就医鉴定小组会议,经研究同意内科诊断意见,认为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次日医院出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经一监呈报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年0月5日罪犯庄某续保年。
3、在第二次续保过程中王全仁、高春桃的违法犯罪事实:
年6月9日至6月6日,罪犯庄某因病医院住院治疗。接到一监出具保外就医病情鉴定委托后,医院有关医生于年6月0日医院对罪犯庄某病情、治疗情况进行考察后,医院医生郭某撰写了门诊病历。6月3日医院医生郭某出具了与门诊病历诊断相同且填加了“患者目前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因呼吸衰竭而死亡,医院予无创呼吸机辅助通气,已告病危通知”内容的《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被告人高春桃、监狱局医生王某5、白某、郭某在报告书“科室鉴定小组意见”栏确认签字,被告人王全仁在报告书“医院意见”栏签署“病情属实”的意见。年6月3日医院内科保外就医鉴定小组召开会议,认为罪犯庄某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4条、第28条之规定。7月日王全仁主持召开医院保外就医鉴定小组会议,经研究一致同意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4条之规定。7月5日医院出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经一监呈报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年8月6日罪犯庄某续保年。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立案决定书、传唤证、补充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函,调取证据通知书、五被告人人事档案、户籍证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指定罪犯医院批复(),医院关于医院保外就医鉴定小组成员变动情况的说明及相关通知,《监狱管理局医院保外就医病情鉴定实施办法》(9),内蒙古监狱管理局内狱字(97)27号关于罪犯保外就医若干问题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医院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刑事裁定书三份,被告人的供述,王某4、武某、姜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全仁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高春桃、张满、李齐放、陈华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全仁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对认定的部分事实有异议。、针对涉案三病犯保外就医时医院出具的危重报告专家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健康委出具复函不具备法律依据,应当对上述三病犯做出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时引用的病历等做出评估、鉴定;公诉人指控王全仁参加王某第五次续保,王全仁是案外人,没有参与;2、未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具有特别严重的社会情节,充其量是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3、王全仁对做出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所依据的病历、病危报告不负责任,只对结论依法、客观、公正负责,王全仁在鉴定过程中不起决定性作用;4、病犯保外就医期间对其实施监督的机构为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医院没有该项权利义务,病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出现违法行为应由直接监督机构负责,医院只对鉴定结论负责;5、被告人具有自首、悔罪情形,表现一贯良好,无犯罪前科。综上,请求判处被告人王全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高春桃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称:医院主治医生做出的病危通知书,我们去考察病人时,一个是看病人,一个是看病危通知书,也找医生了解病情,病人有生命危险的,我们才对病人做出保外就医,如果病人脱离危险了,我们是不会做出保外就医的;2、我们做保外就医时,也有对病人以前的情况不去了解,但不是全部都是这种情况。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量刑上有如下从轻、减轻情节:、高春桃在询问时自愿接受调查,视为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高春桃系从犯;3、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4、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5、未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应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6、被告人高春桃认罪认罚。综上,请求判处被告人高春桃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满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满犯滥用职权罪不持异议,但张满的行为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对起诉书指控王某保外就医过程中张满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张满属于从属地位,不属于共同或串并的,王某的第一次、第三次获准续保与被告人张满对其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签字认定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王某的第二次续保中张满没有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在邹某保外就医过程中,张满也没有特别恶劣的情节,鉴定意见与张满的呈请报告没有因果关系;张满在庄某保外就医过程中不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鉴定结论也不是张满做出的;张满不具有串通、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因为有领导带队,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吃请,不能认定其故意收受他人财物;健康委出具的评估结论、专家意见复函等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起诉书指控张满情节特别严重没有法律依据;张满认罪认罚,供述了所有事实经过,且对三罪犯保外就医不是张满一个人的行为,建议对张满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齐放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量刑上有如下从轻、减轻情节:、在不改变公诉机关指控全部事实的前提下,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认罪认罚;3、主观恶性比较低,相应参与事情情节显著轻微;4、李齐放在保外就医过程中的角色偏远,能力各方面距离核心权位偏远,应综合全案予以考量;5、李齐放在任两次经治医生过程中没有造假,同时被告人系初犯。综上,请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量刑上有如下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自动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所起作用是次要的,在罪犯王某、庄某续保、紧急保外就医过程中没有收受财物,主观恶性较轻;3、在王某保外就医过程中参与较少,犯罪情节较轻,认真悔过,不具有直接故意,系初犯、偶犯;4、基于保外就医的复杂性,年陈华主动辞去了保外就医鉴定小组成员的身份;五被告人不具备情节特别恶劣的条件。综上,请求对其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全仁、高春桃、张满、李齐放、陈华,在对罪犯王某、邹某、庄某保外就医病情鉴定过程中,严重违反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决定保外就医或延续保外就医,具体实施了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在罪犯王某保外就医病情鉴定过程中上述被告人犯罪事实
罪犯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5年2月2日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6年4月4日投入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8年6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20年3月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年3月日起至年3月0日止)。
、第一次续保过程中李齐放、张满、高春桃、陈华的违法犯罪事实:
20年4月日至4月29日,罪犯王某因患冠心病-急性心肌梗塞,心功能Ⅱ-Ⅲ级,医院住院治疗。因王某病情严重,需做心脏支架手术,20年4月29日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急保)6个月。
罪犯王某保外就医后进行了冠脉支架手术,保外就医6个月到期后,王某拟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即续保)。20年9月27日至0月0日,王某在内蒙古医院(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受呼和浩特第一监狱(以下简称一监)的委托,医院副院长克某(已病故)带领被告人李齐放等人于9月30医院对罪犯王某的病情、治疗情况进行考察。同日,被告人李齐放在考察的基础上,选择性整合了罪犯王某20年8月5日至8月6医院急诊、住院治疗期间由医生阿某出具的病情处理意见“冠心病-不稳定心绞痛,陈旧性心梗,冠脉支架植入术后,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和20年9月30医院王某主任医师查房时做出的“冠心病-陈旧前间壁心梗,冠脉支架植入术后,心功Ⅱ级,高血压病,药物性肝损害?”诊断意见,撰写了“冠心病-不稳定心绞痛,陈旧性前间壁心梗,冠脉支架植入术后,心功能Ⅱ级,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续保门诊病历。0月4日医院内科保外就医鉴定小组讨论,被告人张满、高春桃、陈华3人均同意续保门诊病历的诊断意见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认可。0月日李齐放出具了与续保门诊病历诊断相同且填加了“目前患者病情危重”内容的《呈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危重报告》,李齐放、高春桃、陈华3人在此报告书中签字认可。0月2日医院召开保外就医鉴定小组会议,同意内科保外就医鉴定小组结论,认为罪犯王某病情符合保外条件。月4日医院出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后,经一监呈报内蒙古监狱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20年2月4日罪犯王某续保6个月。
2、第二次续保过程中李齐放、张满、高春桃、陈华的违法犯罪事实:
为在第一次续保后继续保外就医,罪犯王某于年4月9日至4月7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受一监的委托,医院克某副院长带领被告人李齐放、保外就医小组成员肖某等有关人员于4月医院对罪犯王某病情、治疗情况进行考察,李齐放考察结束后选择性的整合了王某年3月8日医院门诊就医时,医生王某2出具的“冠心病,陈旧性前壁心梗,心功能4级,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的门诊诊断证明,以及年3月9医院医生阿某出具的“冠心病,陈旧心梗,PCL术后,心绞痛,心功能3级,高血压病”病情处理意见书,撰写了续保门诊病历,作出了“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冠脉支架术后,心功能4级,高血压病”的病情诊断,并出具了《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李齐放、张满、高春桃、陈华在报告书上签字认可。医院克某副院长于5月7日在该报告书“医院意见”栏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但4月7日罪犯王某病情明显改善,已出院。4月25日医院内科保外就医鉴定小组讨论,李齐放、张满、高春桃、陈华同意《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的诊断意见并在会议记录中签字认可。6月26日医院召开保外就医鉴定小组会议,同意内科保外就医鉴定小组结论,认为罪犯王某病情符合保外条件。会议记录记载:被告人陈华在介绍罪犯王某病情时提到“附院下的病危”,医院在此期间未出具过“病危通知”。7月2日医院出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经一监呈报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年8月7日罪犯王某续保6个月。
3、第三次续保过程中王全仁、张满、李齐放的违法犯罪事实:
为继续保外就医,年0月29日至月5日,医院住院治疗。接到一监出具保外就医病情鉴定委托后,被告人张满、肖某等有关人员于0月3医院对该犯病情、治疗情况进行考察。张满在此基础上撰写了续保门诊病历,病情诊断为:“冠心病、陈旧性前间壁心梗、冠脉支架术后、心功能3级、高血压病”。时隔两个多月后,年月4日张满仍依据此续保门诊病历出具了相同诊断,且填加了“该病犯病情较重,多次住院,病情未见好转,继续积极治疗”内容的《呈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危重报告书》,被告人张满、李齐放、医生王某33人在该报告书中签名,被告人王全仁在该报告书上签署“病情属实”的意见。但同医院住院治疗。年月5日,医院内科召开罪犯保外就医鉴定会议,依据张满在续保门诊病历中对罪犯王某病情的诊断,认为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2条规定,但会议记录中无参加人、记录人、与会人员签字的记载。同日被告人王全仁主持召开医院保外就医鉴定小组会议,同意内科保外就医鉴定小组结论,认为罪犯王某病情符合保外条件,并于月8日出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全仁在该意见书中“鉴定小组负责人”签字一栏署名。经一监呈报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年2月4日罪犯王某续保6个月。
4、第四次续保过程中王全仁、张满、李齐放的违法犯罪事实:
为继续保外就医,年4月27日至5月7日,医院住院治疗。接到一监出具保外就医病情鉴定委托后,被告人张满与有关人员于5月6医院对该犯病情、治疗情况进行考察。张满在此基础上撰写了诊断为:“冠心病、陈旧性前间壁心梗、冠脉支架术后、心功能3级、高血压病”的续保门诊病历。然而,年5月7日,医院主任医师王某查房记录为:“患者心衰明显改善,可以好转出院,规律口服药物,门诊随诊”,罪犯王某当日出院。时隔一个多月,年6月7日张满仍依据此续保门诊病历出具了与续保门诊病历内容相同,且填加了“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内容的《呈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危重报告书》。张满、李齐放、王某33人在该报告书中签名,被告人王全仁在该报告书签署“病情属实”意见。年7月5日,医院内科召开罪犯保外就医鉴定会议,认为王某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2条规定,但会议记录中无参加人、记录人、与会人员签字的记载。同日,被告人王全仁主持召开医院保外就医鉴定小组会议,经研究同意内科保外就医鉴定小组结论,认为罪犯王某病情符合保外条件。而年7月3日医院却已经出具了《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全仁在该意见书中“鉴定小组负责人”签字一栏署名。经一监呈报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年9月7日罪犯王某续保6个月。
5、第二次急保过程中王全仁、高春桃的违法犯罪事实:
年2月25日在监狱系统开展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活动中,罪犯王某被依法收监,直至年7月0日医院住院治疗。王某4为了结识被告人王全仁,保证弟弟王某能顺利办理保外就医,通过时任呼和浩特第三监狱副监狱长杨某,在呼市“维力斯酒店”宴请王全仁,饭后将事先准备好的元人民币现金放在装酒盒底部,连同剩余的两瓶茅台酒送给王全仁带走,后王全仁发现钱款后退还给王某4。时隔不久,王全仁为了帮助自己女儿完成银行揽储任务找到杨某寻求帮助,杨某告诉他王某4爱人武某及其家族是做汽车生意的,可以找王某4帮忙,王全仁联系王某4后,王某4在王全仁女儿工作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路支行购买了二十万元的国债,作为王全仁女儿揽储任务。大约在同年中秋节前,王某4将一箱茅台酒送到王全仁女儿处,做为节日礼物让其转交王全仁。
年6月26日至7月8日,罪犯王某因病情加重从医院转入医院急诊内科、心外科住院治疗。6月27医院出具保外就医鉴定,7月2医院安排医生郭某、张某以经治医师的名义在罪犯王某尚在医院住院、没有实地考察的情况下,依据6月27医院急诊内科对王某所下病危通知和医院7月2日“上会小结”结论,直接出具了《呈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危重报告书》,诊断为:“冠心病-陈旧性前间壁心梗,冠脉支架植入术后,室壁瘤形成,心功能不全3-4级,病情危重,随时有猝死可能,已转内蒙古医科大学医院治疗,告病危通知”。被告人高春桃、医院医生白某、王某5、郭某分别在该报告书中签名,被告人王全仁签署了“病情属实”的意见。同日,王全仁主持召开医院保外就医鉴定小组会议,认为罪犯王某病情符合保外条件,并出具了《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王全仁在该意见书中“鉴定小组负责人”签字一栏署名。经一监呈报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年7月0日罪犯王某急保3个月。
6、第五次续保过程中高春桃的违法犯罪事实:
为继续保外就医,年9月4日至9月25日,医院住院治疗。9月9日被告人高春桃在没有对罪犯王某病情、治疗情况进行考察的情况下撰写了门诊病历。9月23日高春桃依据门诊病历和年9月7医院医生高某下达的病危通知出具了《呈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危重报告书》,诊断为:“冠心病-陈旧性前间壁心梗,冠脉支架植入术后,左心尖室壁瘤,心功能不全4级,患者目前病情危重,随时有猝死可能,告病危通知”。高春桃、王某5、白某、郭某在该报告书中签名。同日医院保外就医鉴定小组召开会议,鉴定结论为罪犯王某病情符合保外条件,并于当日出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时隔二十天,在没有进一步考察罪犯王某病情的情况下,被告人高春桃于0月3日再次出具了与9月23日相同内容的《呈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危重报告书》,高春桃、王某5、白某在该报告书中签名,此时罪犯医院住院治疗。经一监呈报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年0月6日罪犯王某续保6个月。
7、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王全仁、高春桃、张满的违法犯罪事实:
年0月6日罪犯王某保外就医后,先后于年0月9日至0医院心内科、年0月2日至0月28医院心外科、年3月日至4月医院心外科、年4月7日至4月22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医院住院治疗。年3月3日,一监委托医院对罪犯王某进行保外就医病情鉴定。3月9日,作为罪犯王某的主治医师高春桃,在没有进行任何考察的情况下,依据“医院年3月3日心外科病危通知书、3月9日病情处理意见书和相关辅助检查,以及首都医科医院王某年月5日至月2日住院病历”出具了《呈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危重报告》,得出“患者目前病情危重,随时有猝死可能,告病危”的结论,被告人张满、医生郭某在该报告书上确认签字,被告人王全仁在该报告书中“医院意见”栏中签署“病情属实”的意见。医院内科召开鉴定小组会议,认为罪犯王某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王全仁主持召开院保外就医鉴定小组会议,同意被告人高春桃所作诊断意见,并出具了《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一监呈报监狱管理局,因监狱管理局法制处认为3月9日医院出具的《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间隔时间太长,不能使用,4月29日高春桃再次出具诊断相同、但依据有所变动(此次使用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医院病危通知书”)的《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被告人高春桃、张满、监狱局医生郭某在报告书上确认签字,王全仁在该报告书中“医院意见”栏中签署“病情属实”的意见,并将该《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提交年4月30日监狱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年4月30日经监狱管理局决定对王某暂予监外执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呼和浩特第一监狱关于罪犯王某判刑、减刑、执行等档案材料,证实5年2月2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呼市中级法院裁定王某死缓;8年6月3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某减为无期徒刑;20年3月日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某减为有期徒刑5年。
2、王某病历资料,证实王某历次就诊情况。
3、医院科室保外就医鉴定会议记录、医院保外就医鉴定会议记录(王某),内科保外会议记录四份(20年4月22日,20年0月2日,年4月25日,年3月9日),证实张满、李齐放、高春桃等人开会研究王某病情情况。
4、院保外就医会议记录九份(20年4月5日、20年4月25日、20年0月2日、20年月2日、年6月26日、年7月5日、年7月2日、年9月23日、年3月9日),证实院保外就医会议研究王某病情情况。
5、罪犯王某保外就医鉴定档案,证实罪犯王某历次保外就医鉴定书内容及五被告人参与鉴定工作情况。
6、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法制科、监狱保外就医会议记录(王某),证实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法制科保外就医会议记录(20年4月27日-年3月25日期间八次会议,审议王某保外就情况)。监狱保外就医会议记录(20年4月29日-年4月4日会议记录八份),审议王某保外就医情况。
7、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王某紧急保外就医的报告,证实审批小组成员同意王某紧急保外就医六个月。
8、监狱管理局王某保外就医会议记录及审查意见表(20年2月4日、年8月7日、年2月4日、年9月7日、年7月0日、年0月6日),证实监狱管理局对王某保外就医进行开会研究,同意王某保外就医。
9、监狱管理局罪犯王某存档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罪犯王某历次保外就医相关材料、呼和浩特第一监狱罪犯王某历次保外就医相关材料,证实呼和浩特第一监狱对罪犯王某保外就医执行情况,监狱管理局批准王某保外就医,监狱执行保外就医决定情况。
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王某有关病情诊断的函,证实王某在年6月9日的病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对王某病情咨询医学专家意见的复函及专家意见,参与王某、邹某、庄某病情诊断及危重评估意见的专家资质资料,证实王某在20年0月至年期间未达到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程度。
2、王某4的证言,证实王某在医院治疗时所形医院拿回来交给监狱管理局医院的。
3、王某的证言,医院和内蒙古医院的病历合起来做了一份假病历交给了王某4,王某4交给监狱管理局医院;王某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医院程某处开具《病情危重通知书》,是在出院后找程某开的,说通知书用于向单位请假。医院开具病危通知及回传的经过。
4、阿某的证言,证实阿某是王某在附院住院时的主治医生,20年5月份至9月份,对王某有过3次病情诊断不一致是因为患者提供的病史不确切,阿某对病情的诊断没有认真把关造成的。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组)不能等同于近期有死亡危险。李齐放等医生没找阿某了解王某病情。
5、孙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医院急诊科医生。住院病历显示,王某于年6月27日在附院住院,并下过病危通知,7月3日停的病危。医院和医院住院日期重合,有病历造假。
6、程某的证言,证实王某的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医院病情危重知情通知书是程某开的,是王某出院后找程某开的。
7、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医院病情危重知情通知书,程某出具的《关于出具王某病情危重知情通知书的情况说明》,证实王某称自己从事汽车维修工作,出院后要求出具《病情危重知情通知书》,目的是避免工作单位要求患者行重体力活动出现心血管意外,程某出具的此“证明”无医院医务科部门盖章确认,应为无效文书。
8、遇某的证言,证实王某在北京看病是通过遇某介绍程某大夫看的病。
二、在罪犯邹某保外就医病情鉴定过程中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罪犯邹某因犯信用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9年9月5日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9年0月28日投入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年4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年4月20日起至年4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年月24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年月24日起至4年0月9日止)。
、首次急保过程中王全仁、高春桃的违法犯罪事实:
年3月日至5月6日,罪犯邹某因原发性高血压3级、2型糖尿病、缺血性脑血管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肌桥、颈动脉硬化伴斑块形成、颈椎病、重度肥胖症、前列腺增生,医院住院治疗。4月24日被告人高春桃出具《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诊断:“2型糖尿病合并冠心病、陈旧性下壁心梗、心肌桥、心功能3级,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高血压性心脏病,脑缺血,颈椎病,前列腺增生,左侧颈总动脉膨大处、颈内动脉起始部斑块形成,重度肥胖症;患者目前治疗无效,四联降压药物血压持高不降,高压在90-mmHg之间,低压在20-40mmHg之间,且又有糖尿病、冠心病、陈旧性下壁心梗,重度肥胖,血糖控制不好,随时有发生脑血管意外和猝死可能,患者目前病情危重,已告病危通知”。被告人高春桃、医院医生郭某、张某在报告书上签字确认,被告人王全仁在报告书“医院意见”栏签署“病情属实”的意见。同日,医院内科保外就医鉴定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诊断,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王全仁主持召开医院保外就医鉴定小组会议,经研究同意《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诊断意见,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并出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经一监呈报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年5月5日邹某保外就医3个月。
2、第一次续保过程中王全仁、李齐放、张满的违法犯罪事实:
年7月9日至7月22日,医院住院治疗。接到一监出具保外就医病情鉴定委托后,被告人张满与有关人员于年7月20医院对罪犯邹某病情、治疗情况进行考察。考察期间一行人接受邹某姐姐邹某的宴请,考察后被告人张满撰写了门诊病历,查体:“血压血糖控制不理想,病情未愈;血压80/05mmHg(服降压药后),颈软,双肺呼吸音粗糙,心率83次/分,律齐,A2>P2,双下肢轻度浮肿,营养过度。诊断:2型糖尿病合并冠心病、陈旧性下壁心梗、心功能3级,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高血压性心脏病,脑缺血,脑萎缩,右肾囊肿,重度肥胖症”。医院7月9日病程记录载:“今日患者病情稳定,一般情况良好,血压50/90mmHg,双肺听诊未见明显异常,双下肢无水肿;7月22日病程记录载:今日患者病情稳定,一般情况良好,现无不适症状,血压36/88mmHg,双肺听诊未见明显异常,双下肢无水肿,今日办理出院”。年7月3日被告人张满出具了与其撰写的门诊病历诊断相同,且填加了“患者目前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内容的《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被告人张满、李齐放、监狱局医生王某3在报告书上确认签字,同日被告人王全仁在报告书“医院意见”栏签署“病情属实”的意见。年8月5日,医院内科保外就医鉴定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诊断,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同日王全仁主持医院保外就医鉴定小组会议,经研究同意医院内科诊断,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2条、第0条、第28条之规定。年8月6日医院出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经一监呈报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年0月5日罪犯邹某续保6个月。
3、在第二次续保过程中王全仁、张满的违法犯罪事实:
年月8日至月2日,医院住院治疗。接到一监出具保外就医病情鉴定委托后,被告人张满等有关人员于年月7医院对罪犯邹某的病情、治疗情况进行了考察,考察期间一行人再次接受邹某姐姐邹某的宴请。张满在考察的基础上撰写了门诊病历,病历中记载“查体:血压血糖控制不理想,病情未愈;血压80/20mmHg,双肺呼吸音粗,心率75次/分,律齐,A2>P2,双下肢轻度浮肿;诊断:2型糖尿病合并冠心病、陈旧性下壁心梗、心功能3级,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高血压性心脏病,多发腔隙性脑梗塞,右肾囊肿,重度肥胖症,肾上腺增生”。医院年月8日病程记载“患者近期血糖控制不佳考虑与应激及饮食控制差有关,建议患者严格控制饮食,按时服用降糖药物”。年2月3日张满依照自己撰写的门诊病历出具诊断相同,且填加了“病犯目前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意见的《呈请罪犯病危报告书》,被告人张满、监狱局医生王某3、王某5在报告书上确认签字,被告人王全仁在报告书“医院意见”栏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而此时罪犯邹某却已经出院在家休养。年2月7日王全仁主持召开监狱局保外就医鉴定小组会议,经研究认为罪犯邹某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2条、第0条、第28条之规定。年2月0日医院出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经一监呈报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年5月8日罪犯邹某续保6个月。
4、在第三次续保过程中王全仁、高春桃的违法犯罪事实:
年7月4日至8月7日,医院住院治疗。接到一监出具保外就医病情鉴定委托后,被告人高春桃等有关人员于年7月5医院对罪犯邹某的病情、治疗情况进行考察,考察期间一行人接受邹某姐姐邹某的宴请。年7月5日高春桃在考察的基础上撰写了门诊病历,年7月2日出具了《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被告人高春桃、医院郭某、白某、王某5在此报告书上签字,被告人王全仁在报告书“医院意见”栏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年7月2日王全仁主持召开医院保外就医小组会议,经研究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2条、第0条之规定,并于同日出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
年0月4日至月日,医院住院。接到一监出具保外就医病情鉴定委托后,被告人高春桃等有关人员于年0月22医院对罪犯邹某的病情、治疗情况进行考察,考察期间一行人再次接受邹某姐姐邹某的宴请。年0月27日被告人高春桃在考察的基础上出具门诊病历。同日,被告人高春桃出具了诊断与此次撰写的门诊病历相同,且填加了“患者目前病情危重,随时有发生猝死和脑血管意外的可能,告病危通知”内容的《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被告人高春桃、监狱局医生杨某、郭某在报告书上确认签字,被告人王全仁在报告书“医院意见”栏签署“病情属实”的意见。年0月27日王全仁再次主持召开监狱局保外就医鉴定小组会议研究罪犯邹某保外就医病情鉴定事宜,经研究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2条、第0条之规定。同日医院再次出具有关罪犯邹某《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经一监审查后呈报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年月6日罪犯邹某续保6个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呼和浩特第一监狱关于罪犯邹某判刑、减刑、执行等档案材料,证实9年4月2日邹某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9年9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年4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邹某减为有期徒刑十四年;年月24日呼和浩特市中院裁定邹某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年月24日起至4年0月9日止)。
2、邹某住院病历资料,证实罪犯邹某年7月至年病情及住院治疗情况。
3、医院内科、医院鉴定小组会议记录(邹某),证实内科于年0月27日、年4月3日研究邹某病情的会议记录;医院于年4月24日、年8月5日、年7月2日研究邹某病情诊断会议记录。
4、医院的罪犯邹某保外就医鉴定档案材料(邹某),证实罪犯邹某保外就医鉴定情况及被告人王全仁、高春桃、张满、李齐放参与鉴定工作情况。
5、呼市第一监狱法制科、监狱保外就医会议记录(邹某)、监狱管理局研究罪犯保外就医、减刑会议记录(邹某),证实会议研究邹某保外就医及减刑情况。
6、监狱管理局罪犯邹某历次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证实监狱管理局批准对罪犯邹某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监狱执行保外就医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情况。
7、监狱管理局医院差旅费报销凭证(郭某、张满、高春桃、王全仁),证实年7月20-22日郭某、张满到通辽考察病犯续保鉴定事宜;年7月8日-0日郭某、宿某、王某5到锡林浩特考察庄某等;年7月5日郭某、高春桃等人到通辽考察邹某续保事宜;年3月3日-4月日高春桃、郭某、张满到通辽考察病犯邹某事宜。
8、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对邹某病情咨询医学专家意见的复函及专家意见,证实罪犯邹某在年至年期间,心血管所致死亡风险偏低,糖尿病无导致短期内出现危及生命危险的急性并发症。
9、杜某的证言,医院医生,医院住院治疗情况,杜某于年月8日、月7日两次出具病危通知,月7日出具病危通知是受到监狱考察组人员的影响出具的。邹某住院期间没有按规律服药。
0、李某的证言,医院医生,李某在邹某住院期间下病危通知的经过,李某认为在年至年上半年期间,邹某没有近期生命危险。
三、在罪犯庄某保外就医病情鉴定过程中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罪犯庄某因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6年月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7年月6日投入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9年4月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8年2月28日起至年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6年。年0月2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刑3年(自年0月2日起至3年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年5月5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刑2年6个月(刑期自年5月5日起至年6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
、在第一次急保过程中高春桃、陈华的违法犯罪事实:
年2月4日至年2月4日,罪犯庄某因病医院住院治疗。年月8日医院内科保外就医鉴定小组讨论罪犯庄某病情,建议保外就医,如病情加重履行急保手续。月3日被告人高春桃出具《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诊断:支气管哮喘合并感染(重度),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冠心病-心律失常、频发交界性逸搏、偶发房早、偶发室早,鼻窦炎,肝囊肿;患者多次住院,住院期间频繁发作,疗效差,目前病情再次加重,随时可能因呼吸衰竭而死亡,告病危通知。被告人高春桃、陈华、监狱局医生郭某在报告书“科室鉴定小组意见”栏确认签字,2月日,被告人王全仁在报告书“医院意见”栏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同日,王全仁主持召开医院保外就医鉴定小组会议,经研究同意内科诊断,认为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并出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经一监呈报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年2月4日罪犯庄某保外就医6个月。
2、在第一次续保过程中王全仁、李齐放、张满的违法犯罪事实:
年7月2日,罪犯庄某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医院治疗。接到一监出具保外就医病情鉴定委托后,年7月9日医院医务科郭某、医生王某5、宿某等有关人员去中国人民解放医院对罪犯庄某病情、住院治疗情况进行考察。随后王某5依据考察情况撰写门诊病历,被告人张满作为上级医师签字认可。年7月3日张满、王某5出具《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诊断:支气管哮喘合并双肺感染(重度),原发性高血压3级,冠心病;患者目前病情危重,随时有生命危险。张满、李齐放、王某3在报告书“科室鉴定小组意见”栏签字确认,被告人王全仁在报告书“医院意见”栏签署“病情属实”的意见。年8月5日王全仁主持召开医院保外就医鉴定小组会议,经研究同意内科诊断意见,认为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次日医院出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经一监呈报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年0月5日罪犯庄某续保年。
3、在第二次续保过程中王全仁、高春桃的违法犯罪事实:
年6月9日至6月6日,罪犯庄某因病医院住院治疗。接到一监出具保外就医病情鉴定委托后,医院有关医生于年6月0日医院对罪犯庄某病情、治疗情况进行考察后,医院医生郭某撰写了门诊病历。6月3日医院医生郭某出具了与门诊病历诊断相同且填加了“患者目前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因呼吸衰竭而死亡,医院予无创呼吸机辅助通气,已告病危通知”内容的《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被告人高春桃、监狱局医生王某5、白某、郭某在报告书“科室鉴定小组意见”栏确认签字,被告人王全仁在报告书“医院意见”栏签署“病情属实”的意见。年6月3日医院内科保外就医鉴定小组召开会议,认为罪犯庄某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4条、第28条之规定。7月日王全仁主持召开医院保外就医鉴定小组会议,经研究一致同意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4条之规定。7月5日医院出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经一监呈报监狱管理局审核批准,年8月6日罪犯庄某续保年。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呼市第一监狱罪犯庄某档案材料,证实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6年月6日判处庄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9年4月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0月2日裁定减刑三年;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5月5日裁定减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年5月5日起至年6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2、庄某历次住院病历资料,证实罪犯庄某历次病情及住院治疗情况。
3、监狱管理局医院内科及院鉴定小组会议记录(庄某),证实监狱管理局鉴定小组认定庄某病情危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
4、医院庄某历次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档案材料,证实罪犯庄某历次保外就医鉴定情况及被告人参与鉴定工作情况。
5、呼市第一监狱法制科、监狱保外就医会议记录(庄某)、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研究罪犯保外就医、减刑会议记录(庄某),证实监狱、监狱管理局开会研究对罪犯庄某保外就医事宜相关情况。
6、监狱管理局罪犯庄某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档案材料,呼市第一监狱罪犯庄某保外就医档案材料,证实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庄某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及监狱执行情况。
7、监狱管理局医院差旅费报销凭证(郭某、张满、高春桃、王全仁),证实年7月20-22日郭某、张满到通辽考察病犯续保鉴定事宜;年7月8日-0日郭某、宿某、王某5到锡林浩特考察庄某等;年7月5日郭某、高春桃等人到通辽考察邹某续保事宜;年3月3日-4月日高春桃、郭某、张满到通辽考察病犯邹某事宜。
8、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对庄某病情咨询医学专家意见的复函及专家意见,证实年至年期间,庄某所患疾病没有达到危及生命的程度。
9、庄某的证言,证实庄某犯罪被判刑、服刑、减刑、保外就医情况。
0、段某的证言,证实其医院医生,根据庄某医院住院期间的病历,段某医生认为对庄某下病危还是不太合适。
、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医院医生,李某是庄某于年、年医院住院期间的主治医生,李某在庄某女儿庄宏彬纠缠的情况下开具的两次病危通知,庄某当时的病情不符合病危的条件,没有监狱民警、医院医生来了解庄某病情及治疗等相关情况。
2、牛某的的证言,证实其医院医生,李某给庄某下病危通知是因为庄某的女儿庄宏彬的纠缠才给下的病危通知。
3、李某2的证言,证实其医院医生,庄某在年7月6日病情突然加重,下了病危,之后病情有所好转在7月9日出院了。年5医院住院治时出具病危通知书、诊断证明书,李某2医生认为庄某病情不严重。
4、隋某的证言,证实其当时医院院长,原医院的病历在年部队转隶的过程中遗失。年7月6日庄某病危报告单、年5月5日庄某病危报告单是李某2出具的。
本案综合证据:
、立案决定书、传唤证、补充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证实五被告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间及程序,本案立案侦查及采取强制措施等刑事诉讼活动符合刑诉法的规定,诉讼程序合法。
2、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函,证实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年8月4日将该案指定奈曼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调取证据通知书、五被告人人事档案、户籍证明,证实五被告人犯罪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五被告人系自治医院工作人员,具有民警身份及任职情况。
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指定罪犯医院批复(),证实自治医院承担呼市地区各监狱保外就医病情鉴定任务,医院具有保外就医鉴定资质。
5、医院关于医院保外就医鉴定小组成员变动情况的说明及相关通知,证实医院9年至年0医院保外就医鉴定小组成员名单及内科保外就医鉴定小组成员名单情况。
6、《监狱管理局医院保外就医病情鉴定实施办法》(9),内蒙古监狱管理局内狱字(97)27号关于罪犯保外就医若干问题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医院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实施办法(试行),证实办理保外就医的的相关规定及实施办法规定情况,医院院领导、科级保外就医鉴定小组成员、经治医生鉴定工作职责(五被告人鉴定工作职责)及鉴定工作程序。
7、刑事裁定书三份,证实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罪犯王某、邹某、庄某病情咨询专家意见的复函及专家意见等证实材料,认定对三罪犯保外就医。
8、被告人王全仁的供述,证实邹某、庄某的病情危重报告存在着非鉴定小组成员署名的问题,是其把关不严造成的。其收受庄某亲属的财物。
9、被告人高春桃的供述,证实其20年0月开始参与病犯王某保外就医鉴定工作,对其签字的部分均认可。
0、被告人张满的供述,证实其出具病情危重报告书之前请示王全仁,王全仁同意出具危重报告书,病情危重报告书具有时间性。
、被告人李齐放的供述,证实出具《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的时候王某病情不算危重,科室鉴定小组都说危重,其就顺从认为是危重,没有独立思考和判断。
2、被告人陈华的供述,证实陈华参与了王某第一次续保、第二次续保病情鉴定工作,根据院领导说的话“这个人(王某)病情很重,不适合收监,继续保外吧,你们就签个字么,责任我承担”,其没有客观分析病情,默认了对于王某的病情意见;参与了庄某第一次急保鉴定工作,认为庄某病情继续恶化,医院没有条件治疗,可能发生死亡,同意下病危的事实。
3、王某4的证言,证实其宴请王全仁,给王全仁5万元及茅台酒,后5万元退回。给王全仁女儿所在银行存款20万元,顶王全仁的女儿揽储任务。
4、武某的证言,证实王某4宴请王全仁的经过。
5、姜某的证言,证实王某结婚生子及工作情况。
6、杨某的证言,证实王全仁接受王某4的宴请,收受王某4财物的经过。
7、张某清的证言,证实保外就医鉴定工作程序。
8、王某3的证言,证实王某3不是科室保外就医鉴定小组成员,在年月4日监狱管理局医院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年6月7日监狱管理局医院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上的签名是张满让其签名的。张满让王某3在罪犯庄某年7月3日病情危重报告书、邹某年7月3日、年2月3日病情危重报告书;年7月25日、年月20日保外就医鉴定审批表上签名的经过。
9、王某5的证言,证实其不是科室保外就医鉴定小组成员。张满、高春桃让其在王某、邹某、庄某的病情危重报告书和保外就医鉴定审批表上签名的过程。
20、白某的证言,证实白某没有主治医师资格的情况下,高春桃让其在王某、邹某、庄某的病情危重报告书、保外就医鉴定审批表上签名的经过。
2、郭某的证言,证实王某在年7月日至7月7日在附院医院进行考察。
22、张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医院医生,书写王某在医院住院病历人员,住院病历显示,王某在年7月日至7月7日期间在医院住院。
23、姚某的证言,证实罪犯保外就医的种类,程序规定。王某刑期不符合普通保外条件,王某必须近期有死亡危险的情况下才能保外就医。医院住院的诊断书和病危通知书是其拿回来以后交给医院。其一个人去北京考察,没有鉴定医生参与考察。
24、赵某的证言,证实在考察罪犯庄某、邹某时,考察组人员接受罪犯家属宴请及收受礼品的过程。
25、杨某2的证言,证实王全仁接受罪犯庄某家属宴请。
26、杨某的证言,证实保外就医鉴定工作程序,外出考察医院负责收集罪犯病情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对续保罪犯包括初保的病情材料和保外后全部就医病历等。根据相关规定三名以上主治医师对病犯进行查体。对邹某进行考察后,考察组人员收受邹某家属赠送的礼品。
27、周某的证言,证实对邹某收监执行经过,在对邹某做出病情鉴定、有病危通知的情况下,向主治医生询问得知邹某的病情有好转后收监执行。
28、邹某的证言,证实邹某保外就医的经过。邹某保外就医鉴定过程中,其宴请考察组人员。
29、庄某的证言,证实王全仁接受庄某亲属的宴请,收受财物。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和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全仁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医院分管医疗、保外就医病情鉴定工作的副院长期间,接受罪犯亲属宴请及财物,徇私舞弊,违反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高春桃、张满、李齐放、陈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反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权限和程序及有关规章制度,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且高春桃、张满在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过程中接受罪犯亲属宴请,徇私舞弊,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部分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五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全仁的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王全仁参加王某第五次续保中,王全仁是案外人,没有参与此次续保的辩护意见,经查,年9月23日召开此次会议系他人主持,在《呈请罪犯病情危重报告书》中科室鉴定小组成员为高春桃等人,此次续保王全仁并未参与,故其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五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犯罪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庄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邹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三名重刑罪犯,在执行剩余刑期长于七年的情形下,只有急保即具有生命危险的罪犯才可保外就医,然而,王某保外就医七年之久,其余两名保外就医一年之余,王某在保外就医期间外出旅游、工作、结婚生子,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妨害了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破坏了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的五被告人主动到案,系自首的辩护意见,虽然五被告人自动投案,但是均未如实供述三罪犯未达到“有死亡危险”诊断标准而出具病危通知的事实,不应认定自首,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提出五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案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不符合缓刑规定的情节较轻,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全仁、张满辩护人提出的对三罪犯决定保外就医时病情是否符合急保和续保条件进行鉴定,健康委的复函及专家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健康委员会委托专家即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作出的意见系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委托,专家根据罪犯的住院病历客观作出的意见,且该专家意见已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三罪犯违法保外就医的生效裁定中予以确认,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高春桃、张满、陈华的辩护人提出的三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对罪犯急保或续保过程中,三被告人在《呈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危重报告书》中,均签署意见或签名确认,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罪,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在量刑时予以考量。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各被告人在本案的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全仁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高春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被告人张满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四、被告人李齐放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五、被告人陈华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全仁的刑期自年6月28日起至4年2月27日止;被告人高春桃的刑期自年6月20日起至4年6月9日止;被告人张满的刑期自年6月22日起至4年6月2日止;被告人李齐放的刑期自年6月8日起至2年9月7日止;被告人陈华的刑期自年3月3日起至3年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郑学刚
审 判 员 段晓梅
人民陪审员 韩某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杨
来源:裁判文书网
?推荐阅读:
“奋斗者协议”?你怎么这么不要脸!
鱼死网破!甘肃涉罪女商人任慧向中纪委实名举报礼县30多名公职人员
在大会上痛骂下属败类的公安局长落马,到底谁是败类?
传奇“假律师”王润生被判刑十一年六个月(附:全国律师执业证查询平台)
点击下方女神像进入法律广场
与更多值班律师交流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