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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集《小胖虎评判决书2:百万医疗险拒赔案的反转》中说到,刘大姐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法院认定刘大姐的肾囊肿不影响理赔,保险公司说刘大姐没有如实告知也不成立。接下来就该算赔款了。是全部医疗费,还是扣除医保报销后的医疗费呢?另外万一保险期间内治疗没结束,其他的医疗费怎么算?刘大姐的索赔之路颇为曲折,历经县法院两次,市中院一次,省高院一次。
一审法院说: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第九条第5项赔付比例的约定,被保险人使用了社保、公费医疗或其他商业保险的,赔付比例为%,未使用的,赔付比例为60%的抗辩理由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虽然原告的部分医疗费通过城镇医保予以报销,但其属原告投保的不同险种,城镇医保报销的医疗费不属于被告免除赔偿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规定,判决: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刘某保险金.77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由刘某负担元,保险公司负担1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在投保前未告知患有不能投保疾病的情况,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上诉人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按照《保险法》规定的要求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告知说明义务,况且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赔偿的是治疗“子宫内膜癌”相关费用,并非“右肾囊肿”的治疗费用。关于上诉人所称赔偿社保未报销部分医疗费的问题。虽然被上诉人的部分医疗费通过城镇医保予以报销,但其属被上诉人投保的不同险种,城镇医保报销的医疗费不属于上诉人免除赔偿的范围,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中院:
后续治疗费继续赔偿!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县人民法院()s民初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刘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后,即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刘某在保险期间诊断为子宫内膜癌,进行了手术切除治疗,先后10次住院,支付医疗费,.47元,并未超出保险限额,某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某保险公司已赔偿.77元,再赔偿.7元。
本院认为,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保险合同是否已经依法解除,上诉人应否承担保险理赔责任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上诉人上诉主张案涉保险合同已经依法解除的抗辩事由经被上诉人于年7月29日提起的确权之诉审理后,人民法院作出了生效判决,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出的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无效,同时确认了案涉保险合同的效力,该判决也已生效,所以,上诉人仍以同样事由继续主张案涉保险合同已经解除,其不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高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申请人刘彩莲是否履行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2、申请人安心保险公司是否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告知说明义务;3、原审判决的保险金赔偿金额是否正确。
关于被申请人刘某是否履行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双方签订合同时,某保险公司未做询问审核工作,直到发生保险事故后才来审核,且刘某是在年9月4日投保,年10月25日查出患有子宫内膜癌,不存在刘某未履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
关于申请人某保险公司是否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告知说明义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刘某在网上点选投保人已阅读和同意上述条款和内容,只是某保险公司在网上设定投保人投保时的投保流程而已,仅是对免责条款有提示,不足证明某保险公司尽到了对免责条款明确告知说明义务。某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保险法》规定的要求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告知说明义务。另外,刘某虽然投保前患有的“右肾囊肿”,但没有进行治疗,刘某请求安心保险公司赔偿的是治疗“子宫内膜癌”相关费用,并非“右肾囊肿”的治疗费用,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关于原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正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保险人给付费用补偿型的医疗费用保险金时,主张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的,应当证明该保险产品在厘定医疗费用保险费率时已经将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部分相应扣除,并按照扣减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本案中,某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承保时已经按照刘某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核减了保险费率和按照扣减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且双方在保单中约定,赔付比例为“医院范围内,社保目录内外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虽然保单所附保险条款第八条约定:“本保险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但因没有扣减相关补偿费用,故申请人主张的补偿赔付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外,刘某的部分医疗费通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予以报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社会保险,刘某获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予以报销与其要求某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是基于不同的保险种类而享受的保险利益,两者之间并不发生冲突。当医疗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事由出现时,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未扣除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并未加重某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故原审判决的保险金赔偿金额正确。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某保险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
小胖虎说,法院的四次审理都支持了刘大姐,说明保险的世界有法律的公道。同时,此案也看出了一份保单的分量:在危难中是投保人最坚强和最可靠的后盾。
伍車君